據新華社電 10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莎車縣“7·28”嚴重暴恐襲擊案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放火罪、綁架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奧斯曼·阿卜來提、玉蘇普·阿不來提、居麥·喀迪爾、麥麥提依明·艾麥爾等12名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熱合曼·薩德爾等15名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艾力·圖爾蓀等9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阿爾孜古麗·阿曼等20名被告人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奧斯曼·阿卜來提參加努拉買提·薩吾提(又名努爾買買提,系“7·28”案首犯,已被擊斃)暴恐團夥,煽動拉攏脅迫他人參加暴恐活動,在公路上砍殺過往車輛司機,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玉蘇普·阿不來提積极參加努拉買提·薩吾提暴恐團夥,伙同其他暴徒共同殺害5名無辜群眾;被告人居麥·喀迪爾與其他暴徒攔截打砸焚燒過往車輛,殺害2名無辜群眾;以被告人麥麥提依明·艾麥爾為首的犯罪團夥攔截打砸焚燒過往車輛,並製作了大量爆炸裝置預謀襲擊警察。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被告人艾力·圖爾蓀參與殺害無辜群眾,在案發後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麥麥提圖爾孫·艾麥爾幫助參與暴恐犯罪的弟弟隱匿逃跑,構成窩藏罪,但其在案發前勸說弟弟不要參加暴恐活動,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被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7月28日發生在莎車縣的嚴重暴力恐怖案件是一起境內與境外恐怖組織相互勾連,有組織、有預謀、計劃周密、性質惡劣的嚴重暴力恐怖襲擊案件。案件造成無辜群眾37人死亡(其中漢族35人、維吾爾族2人),13人受傷,31輛車被打砸,其中6輛被燒。處置過程中,擊斃暴徒59人,抓捕涉案人員215人,繳獲“聖戰”旗幟以及大刀、斧頭等作案工具。  (原標題:新疆莎車暴恐案一審12人死刑15人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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